勞動基準法中關於特休及年假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休假日19天為: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 農曆除夕。
八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名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休假 沒修完
全部歸零,這並不違法,

換個說法好了,
公司沒依照年資給特休假,違法

但是依據勞委會(79) 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的函示

如果 未修特休假的原因在雇主
那未修的特休假雇主應該要發給相等日數的工資

但若是 未休假的因素是在勞工本身的話
雇主可以不用發給未修假日數的工資

至於累積到下一年度的問題
依照(79) 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函示的說法的話
我個人是認為
未休假的原因在雇主,可累積到下一年度或換錢
未休假的原因在勞工本身的話,那雇主可不將其特休假累積到下一年度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就「比例制」的說法我並沒有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中看到,上面只有說每多少年就有多少天的特休,所以我就不知道公司拿什麼爛規定來規範此處呢!

所以,快請假吧,

公司不讓你休的話,就得要把天數換算成錢給你了。

發問主題:事業單位可否捨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與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而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發布之國定假日給予勞工放假嗎?若可,則薪資究應如何發放?

回覆時間:2007/8/1
回覆內容:
依 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86勞動二字第O二八六九二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 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77.9.6台77勞動二字第二0一二三號函釋在案。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 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工時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折算每月最高工時為181小時,超過皆必須給予加班費,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經濟不景氣,很多企業都違法剝削勞工的權益,

大家要多了解相關法令,握好自己的權益啊!

勞動基準法全文:http://laws.cla.gov.tw/Chi/FLAW/PrintFLaw01.asp?lsid=FL014930&ldate=&beginPos=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N0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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